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 為道路、部分則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附近有國姓宮,惟 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 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並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 竹縣管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096/12/
7.
初判保護區 (備註:俟縣府辦竣都市計畫樁後,始能確定使用分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