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部分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及溝渠。又第三人建物非在拍 賣之列,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515-58及515-68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515-3及515-74為都市 計畫內綠地(兼作溝渠使用),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 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