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933地號上現為道路及部分雜草地,934地號上有門牌 號碼吉安鄉中華路二段197巷7號房屋(二層水泥磚造建物)座落。另據933及934地號土地登 記謄本記載其上有510建號建物(一層木造),惟現場該建物已滅失,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依前案(111年司執字第25615號)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9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9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一種商業區」,買受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 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