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許真美在場稱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 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坐落「臺北市中正區正義段一小段
10.
561-2地號土地」,前開土地屬 臺北市及中華民國所有,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為租賃,惟未提出任何證 明文件,其占用權源不明,該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人應自行承受遭拆除之危險。
11.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12.
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7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1136034734號函所示,本件建物列為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