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他人情事,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3.
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3月27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據在場人稱標的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實際占有使用狀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建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