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4月23日查封時,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洪OO承租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10,000元,自民國100年起承租至今。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