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 區永安街109巷27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120公尺處之新店溪河川、河岸。本件係拍 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本件如有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排水溝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 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