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 皮建物及磚造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部分雜草樹木。債權人代 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 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 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 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 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 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