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741地號他人(包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他私人)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注意。
10.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11.
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執行法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13.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4.
拍賣之編號1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15.
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執行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