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4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債權人稱本件標的並無足
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 債權人表示系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 報。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