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六、暫編2454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新興路41號建物為鐵皮及磚造一層樓。內部堆有垃圾及雜物,但房間及廚房有許多衣 物、家具及生活用品,應係有人居住。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文:該屋目前由共有人之一之家 屬居住使用中。該屋民國80幾年因有小孩玩火致火災。
5.
上開建物使用民勤段1496地號土地(屬國有財產署)。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土 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