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上為果樹及建物,編號
3.
4土地上有廢 棄房屋及兩間鐵皮建物,編號3土地上為編號
6.
2建物均 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編號1建物為三合院,編號2建物為二層樓透天厝,第三層為增建。另據鑑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1土地之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2.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1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4.
拍賣之建物均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 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6.
116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 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7.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1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 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 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