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03年1月15日查封時,25-9地號為五股區中興路2段68巷1號鐵皮屋占 用、24地號為五股區中興路2段62號建物之基地及前方空地、2-1地號及2-11地 號為五股區中興路2段68巷1號後方空地及雜草,另2-1地號上有一鴿舍、15-9地 號為五股區四維路185巷1.2號鐵皮屋占用。114年2月26日再次前往履勘時,25-9地號為五股區中興路2段68巷的巷道用地、24地號為五股區中興路2段62號建物 之基地座落、2-1地號及2-11地號在電線杆331188之北方,相鄰停車場及雜木 林、15-9地號為五股區四維路185巷1號至1之2號之基地(公司:承冠工程實業), 然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 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24地號、2-1地號、2-11地號、15-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指之耕地,非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重劃區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 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本件土地25-9地號非屬耕地範圍,為一般農 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查無辦理農地重劃登記資料。
7.
本件24地號、15-9地號有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如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本件24地號、15-9地號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25-9地號為非 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甲種用地,皆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 人擬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資訊。2-1地號、2-11地號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部分排水溝用地,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上開土地均無公告徵收註 記、均無三七五租約、均無申請建築執照,非法定空地。惟現實狀況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 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