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 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現無人使用,債務人於本件建物內過世(自殺),屋內並 留有大量動產及雜物。依前案現場查封筆錄所載,建物門鎖已無法上鎖。上開之情執行法院不 為實體認定,本件建物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 後僅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