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890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王永為在場稱,現由其與其弟共同居住使 用,並稱廁所與客廳有漏水情形,廚房、房間天花板油漆斑駁似有漏水情形。
3.
3528建號為廚房上方天井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2月28日北 市都授建字第10639925300號函處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 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 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 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另經臺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 第1133069461號函表示,據現居人王永為稱約10年前胞弟曾在家中浴室因病猝死,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