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494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沈忠德居住使用,租期自106年6月20日 起至116年1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5,000元;系爭建物配賦一平面坡道汽車停車位 (位於地下1樓,車位編號22號),現由第三人沈忠德承租使用中。據承租人陳稱系爭建物 無增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 114300011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 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10575號函覆,經派員訪查無人回應,附近居民表示未聽 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4600550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 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系爭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 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