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2494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沈宗德及其家屬共4人居住使用,系爭建物並配賦一 平面坡道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1樓,車位編號22號),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6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結果,第三人 沈宗德應將系爭建物及該建物附屬之22號停車位返還予本件債務人。另據第三人稱系爭建 物無增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0110號函 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月10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1143010575號函覆,經派員訪查無人回應,附近居民表示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情 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5500號函覆,非該處列 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 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雖現仍有第三人居住,然該第三人無合法占有權源,故仍拍 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