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29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旺路39巷12號之未登記建物坐落之基地,該建物為閩式建築,其範圍包含3間建物門前之水泥平台及花圃;另參照法院111年司執字第27112號拍賣公告所載,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