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4地號土地為L型道路;154─11地號土地為L型土地,部分為房子,部分為空地,部分為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均為不規則狀,地勢平緩,154─11地號土地西側臨約四公尺寬之草嶺巷。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