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前案(112年度司執新字第154612號)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旨揭稱樹林區樹新段
4.
527地號土地相連,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100巷14號建物旁約22米處,現由鐵皮圍籬圍住,為「凱旋大苑」建築基地;債權人現場稱凱旋大苑現由第三人寶嘉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嘉開發公司)建造中,目前已完成地下二層之灌漿作業等語;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本件土地係109樹建字第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後本件再次赴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亦稱系爭10筆土地,為寶嘉聯合公司正在興建中建物之建築基地,四周已用鐵皮圍牆圍起。債權人嗣後陳報現場照片,圍牆上未見建案凱旋大苑名稱,僅有寶嘉聯合之字樣。
5.
本件債權人曾於前案具狀陳報土地原所有權人黃富、黃永村、黃永宗、王惠美等人與第三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沅臻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由沅臻公司於土地上興建沅臻建設凱旋大苑建案,因沅臻公司無力繼續興建,經債務人華泰銀行召開受益權人會議後,決議由寶嘉開發公司擔任上開建案之續建廠商,而後寶嘉開發公司亦於112年1月6日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黃富、黃永村、黃永宗、王惠美等人,以及第三人沅臻公司簽訂續建契約,由寶嘉開發公司擔任上開建案之續建廠商,亦成為該建案之起造人。
6.
因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已有他人(寶嘉開發公司)建造中之建物,故拍定後不點交。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3.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