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物有出租他人,另有附設機車停車位, 係一年一抽,惟因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確有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或 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如有爭議,請應買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嗣後經本院函請新 北市政府板橋分局警員現場實地訪查,債務人稱目前標的物係由親戚使用中。後續債務人再 於本院現場履勘程序,在場稱目前標的物無償給朋友的小孩使用,並口頭約定租期10年。惟 本件經數次現場執行程序,均未見他人在場,且債務人或第三人均未向本院陳報租約或陳報 有合法占有使用權源,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契約佐證,債務人亦未陳報第三人之姓名、關係 等,是本件難認非債務人占有中,是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依債務人在場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 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 「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 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若有停trial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