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572建號打通相連使用,為富環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營業所在處。前案新北分署111年8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於80年間將3間 建物打通,做為辦公室使用,目前格局為4間小辦公室,1間大辦公室。隔間牆處理打通,大門 位置是從中山路出入,其他門口封死。出入口大門有內縮及部分外推,位置有做變動,11樓之1 及11樓之2大門有往外推(把原來兩戶大門前空間納入辦公室使用),大辦公室後牆約有
4.
2坪 外推。又拍賣建物均未附停車位,建物本身無增建。天花板數處有漏水情形,修繕過後較不嚴 重。另稱拍賣建物自88年起不定期出借予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債務人本人);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債務人之弟藍○澤)約82年間開始不定期借用;鈺尚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債務人配偶)自95年開始不定期借用,目前均借用中。除上開公司外, 拍賣建物未出借或出租他人(他公司)等語。另111年9月2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 建物因隔間改變,大門外推使用部分為已登記之公共設施,部分退縮為其產權,仍屬債務人所 有等語,是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實際使用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366之2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366之3地號使用分區為道 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 參使用情形
7.
)、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13.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