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三德街30巷16弄24號左側至24之4號之既成巷道等語;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表示本標土地係70使字第2757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316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2.
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另上開土地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其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