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由共有人住居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另因建物無法與土地分離使用,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優與土 地共有人。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 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9.
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961848111號函 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個人財產歸戶清冊及清冊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供本院嗣後查核。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 用。
10.
553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