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建物坐落於編號2土地上,建物編號2係編號1之增建,坐落於編號
3.
3土地上,查封時第三人在場表示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 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編號1為龍井區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編號
8.
3為龍井區都市計畫農 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