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本件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四筆土地現場均種植荔枝樹,6 79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地上物鐵皮棚架(經測量後暫編定為85建號)。債權人則陳報土地及地上 物均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等語。本件拍定後均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8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土地上作物(荔枝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