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鎖匠及員警至現場協助。現場一樓為「紫色 美人越式洗頭店」,
3.
二樓有室內梯,一樓為接待大廳,二樓為營業廳,在場人為店長劉名 芳稱:「房屋係老闆向債務人承租。」。三樓至五樓及頂樓增建(六樓)各層均隔間為出租套 房,三樓(3A、3B、3C)三間套房,四樓(4A、4B、4C、4D)四間套房、五樓(5A、5B、5C、5 D)四間套房、6樓增建(6A、6B、6C)三間套房,其中五樓後方有開設通往後方之樓梯。於113 年12月12日現場勘測時,地政人員稱:「
4.
四樓後側右半部均為增建,五樓前後有 增建,六樓全部為增建,另六樓係使用原建物樓梯對外出入。」
5.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14年2月10日回覆經調閱檔存資料未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案件, 另經該局派員查訪當地鄰居亦稱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不知情;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4年 1月23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1月22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 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 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 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1133及113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用地。拍 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 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6.
319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7.
因本件標的217建號及3195建號現為第三人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標的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56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 000萬,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12.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