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6月7日及113年10月9日至現場查封測量,本件建物11樓(即1412建號)現由劉雅 玲居住使用;增建部分(即2806建號)位於11樓旁之樓梯上方,無門牌,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 劉世琛稱現由其居住使用,屋內牆壁有裂縫,且有漏水情形,地板有大片積水;另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332地號土地位於查封建物同一社區內;335地號土地之範圍至路燈104018號。本件建物 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劉世琛在場表示2806建號屋內有漏水、牆壁有裂縫,另經 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 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 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 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 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 等)。而本院已就現場執行情況、相關單位回函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 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 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 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 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
本件拍賣標的280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依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 形:拍照建檔列管。
5.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