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系爭建物由債務人於113年6月7日出租予第三人裕喬企業有 限公司,其於113年7月30日轉租第三人宜承美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再轉租米漾診所使用, 米漾診所每月租金七萬元,租期自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31日止,惟其承租係在本院 查封之前,拍定後不點交。室內及瞭望台部分皆裝潢成醫美室及辦公室,皆有內梯由內部相 通,2458號建物可由內梯進入瞭望台,13層部分有鐵門可通往頂樓平台,14層部分有2個陽台, 頂樓平台部分另有供其他住戶通行之公用樓梯可出入。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前就上開瞭望台使 用爭議與管委會涉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認定同棟12樓之2建物所 有人就瞭望台有分管契約存在,債務人已繼受該分管契約權利,應買人應自行查明釐清瞭望台 部分使用權之法律關係。
3.
514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 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既存違建加蓋第二層以上),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 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