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農作物、雜草;46─2地號上有磚造房屋、農作物及雜草,部分為道路;53─2地號土地為樹林,有3座墳墓坐落;68─6地號土地為樹林及雜草;71─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如有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桃中市建使農字第27號農舍使用執照,其有無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逕洽相關機關查詢。
14.
68─6地號之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之農業區;71─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14日)之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農業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