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25-99地號現況為雜 草雜林雜木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