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經開鎖入內,似有人居住。經本院函請警察局指派員警會同債權 人至現場調查,依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檢送之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及債權人陳報狀內 容,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約一週返家一次,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 配屬一車位(編號:B1-
3.
,車位使用情形經函詢債務人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均未獲回覆,使用情 形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548-2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