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債權人陳稱建 物於幾年前發生火災,其協助債務人處理廢棄物及屋頂簡易修繕,該屋有漏水情形,大門 前鐵皮屋係做倉庫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占用鄰地約2平方公尺,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 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