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拍賣建物位於十四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之 第五層,屋齡約17年,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停車 位為平面車位(編號:
8.
,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