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聲請人陳報狀所載,查封時拍賣土地部分有3棟未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房屋廢棄無人使用且堆置雜物,其中1棟無門牌,另2棟門 牌號碼為十甲路32巷5之1號、9號,土地其餘部分為通道,相對人未現實占用, 拍定後不點交。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 者,以抽籤定之。
9.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