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孔○武稱本件拍賣建物共有人孔○龍 為其兄,孔○龍將建物無償借其使用,地政人員稱建物坐落於芎林鄉綠獅段263地號,惟此263 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本件建物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
9.
本件拍賣暫編178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建 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芎林鄉綠獅段26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