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旳臨路,現為空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土地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予塗銷。如該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 築,則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所示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得依同條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7.
本件標的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 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 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