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5月5日現場假處分查封時房屋有人居住,債權人未查報使用情形。114年6月6日履勘時:房屋天花板水泥裸露、已斷水斷電,屋內佈滿灰塵、垃圾、有沙發,無人居住跡象。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