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2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3-3地號現為雜 樹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關子嶺段223-3地號現況臨約8公尺寬 之172乙區道,地勢起伏,地形成不規則形,現況為雜木林;惟應買人仍請 自行查明,又因指界時無從入內勘察,有無其他地上物及作物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