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經本院於114﹒4﹒9現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大東二路45巷內,現有宮廟,部分為公眾使用之通路。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據土地謄本記載,土地已由第三人登載申請為建築基地之一,本件土地拍定後,由本院定期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相當證明,經本院依形式審查符合法定優先承買之相關規定者,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如原拍定人就優先承買關係有爭執,應由原拍定人訴請確認之。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