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08─1地號土地為菜園。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農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74年11月19日)保護區;1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保護區;1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種住宅區(變更為道路部分,應由地主無償捐贈予桃園市縣政府興闢道路供公眾使用,否則本案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及用地);10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0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變更為道路部分,應由地主無償捐贈予桃園市縣政府興闢道路供公眾使用,否則本案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分區及用地),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