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
5.
189等地號土地為林尾路之道路用 地;18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林尾路
7.
16之3~7號屋前巷道用 地,本件甲標土地均做為道路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9.
甲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 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 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