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6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姑姑在場,稱標的原為祖父所有,於108年3月移轉給債務 人,移轉之後就借予祖父使用,標的屋頂有漏水,牆壁有壁癌。嗣有承租人郭OO狀稱就標的已 與債務人訂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3年7月5日至117年1月4止,按月有繳納租金。另本件有 地下室,因積水無法測量面積為若干。依據鑑價告報記載,標的為屋齡約53年之加強磚造透 天,增建至5層樓,標的位於都市計畫區內,附近規劃完善,生活機能佳,交通方便,以上資訊 供投標人參考。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六、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