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6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古賢段307地號為東大路3段20─2號附近之未臨路之田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另據鑑價報告所載,307地號現況為種植農作物,未直接臨道路。土地上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上之作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