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外觀所見建物並無增建,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稱,房屋已出租他 人。嗣經本院囑託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訪查,承租人為陳○○,承租人稱自民國113年4 月起承租,據其提出之書面租約影本所載,現租約之租期自114年4月20日起至115年4月19日 止,租金每月5,000元。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場址 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