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6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福林段264─36地號為境福街79巷38號前之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264─36地號土地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有無取得或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