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4月2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及承租人均不在場,現有人居住 狀態。經轄區派出所警員訪查表顯示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惟經本院命兩造查報第三人占 用建物權源,渠等迄今仍無陳報,而無從得知第三人占用權源為何。本件拍賣標的查封 時已第三人占有使用中,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 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1423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 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 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8.
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土地,鄉村區之乙種建築 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 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