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62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黃○晴在場稱其居住在4樓,債務人讓其使用2樓存放 物品,經入內檢視有嚴重漏水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2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 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