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2日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內部,地上及家俱堆滿雜物及垃圾,難以 通行,廚房電器仍有通電運作,應有人居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5月26日函覆為 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544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