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6號土地為道路、巷道使用;嗣現場指界時,編號1號土地為無 尾巷,編號2~4號土地為巷道,編號5~6號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書所示, 編號
3.
5號土地為道路使用,部分土地上有雨遮、停車棚,惟實際使用情形,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