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6號土地為道路、巷道使用;嗣現場指界時,編號1號土地為無尾巷,編號2~4號土地 為巷道,編號5~6號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
2.
5號土地為道路使用,部分土地上有 雨遮、停車棚,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