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編定為第二種住宅區,地形為正方形,地勢平坦,為路角地;拍賣建物所在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21層樓之電梯大樓,建物屋齡約12年,建物維護狀況良好,主要用途為集合住宅,有設置管理室,社區管理良好,拍賣建物配有3個停車位,分別為2個機械車位(B4,編號
8.
,具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無增建,3個車位則無償借予第三人胡O志使用,俟債權人於114年8月6日稱債務人告知車位現為閒置狀態,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及車位得點交。又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9.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